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共 同 融 资 协 议甲 方:上海樊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孙平(ID:352230197511060017)联系电话:021-58635163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冬路 259 号 A 座 35-36 室乙 方:上海永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嵩琦(ID:330328195411304212)联系电话:021-67727601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松蒸公路 285 号 甲、乙双方就共同融资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提供这次融资的借款主体公司,确保获得的授信成数能够达到抵押物评估价的七成,即总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亿伍仟贰佰万元( 评估值不少于 3.6 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乙方提供自有物业做为这次融资事项的抵押物,物业具体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松蒸公路 285 号房产 。第三条甲、乙方共同合作在办理此次抵押前确保该房产清除所有已设定抵押权,授信额度确定后,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抵押。 若乙方不配合甲方及时办理抵押,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第四条融资款项划付到各主体借款单位后,甲方需在融资款到后的二天内将属于乙方的款项支付到位,否则视为违约。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应付金额每天 1%的利息。为保证乙方在银行授信额度下来之后,能拿到本协议规定之相应款项,甲方同意押一张对应款项的支票给乙方。第五条本次融资活动所获得的总授信金额按以下分配方案执行;(1)抵押物评估价五成以内部分,甲方占 30%,乙方占授信额度的 70%;(2)超出抵押物评估价五成部分,甲乙双方以 45%:55%比例分配贷款。;(3)若按以上(1)、(2)分配方案执行时,乙方获得的总授信额度低于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时,优先保障乙方要求的最低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剩余额度全部留给甲方。第六条因融资过程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如评估费、办理抵押的手续费等按双方所获额度比例进行分摊,因乙方之前债务设定的抵押权解除费用(过桥垫资利息)由乙方单方面承担。第七条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八条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七天内,拿到本协议规定的银行抵押贷款的授信额度,再加半个月,使贷款操作成功。否则本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