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仓 储 合 同甲方(出租方):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乙方(承租方):合同签订地: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 20 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储存货物名称:水果第二条仓库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1. 甲方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 20 号的仓库为乙方提供仓储服务使用,冷冻库(-18℃)一个小格(60 米)。2. 本仓库的功能为仓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条 仓库期限仓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仓库的交付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仓库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仓库及设施的现状使用。第五条 仓储费用1. 仓储费标准:5500 元/格/月2. 季度缴费。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到增值税发票 10 日内缴纳租金。3. 电费由甲方负责。4. 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并按 1.2%收取滞纳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1. 乙方对仓库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开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2. 乙方在仓储期限内应爱护库房,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库房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防火和安全1. 乙方不得在仓库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存放的货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等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赔偿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 乙方在仓储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甲方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3. 仓库内确因维修等事物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消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仓库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每日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检查仓库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5. 乙方所存货物必须根据货物堆码标准进行摆放,顶距不能低于 0.5 米,制冷设备周围 0.5 米之内禁止堆放货物,因违规堆码造成商品受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予赔偿。第八条 货物出入库甲方根据正式单据(乙方提供留存的带有印鉴的出入库单据票样)办理货物出入库。第九条 物业管理1. 乙方在仓储期满时或合同终止时,应于仓储期满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前保障库房设施、设备的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