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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鹰萍与上海绿地宝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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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冯鹰萍与上海绿地宝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 97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鹰萍。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军。 委托代理人陶菁。 委托代理人许伟,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鹰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4)宝民三(民)初字第 174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鹰萍的委托代理人赵卫国、被上诉人上海绿地宝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菁、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3 月 23 日,冯鹰萍、绿地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由冯鹰萍向绿地公司购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XXX 号 XXX 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 608.47 平方米,总房价款人民币 638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绿地公司)在收到乙方(冯鹰萍)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15 天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第九条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第十六条约定,甲方交付的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修复费的 0 倍给予补偿。第十一条约定,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第十三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该合同第 25 页补充条款一第五条房屋交付时的质量问题处理约定,如乙方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仍须先行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再根据本合同相关质量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因此不愿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第七条交房及保修责任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结清所有房价款及其他相应费用后十五日内,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房手续。如乙方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的,甲方将不再书面催告,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视为甲方已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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