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分析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1999 年 9 月 29 日,A 房地产公司与 B 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A 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清除地面地下障碍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负责办理合作开发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B 公司负责前期费用外的全部资金投入。合同约定利益分配方案:即部分住宅及全部店面归 A 公司支配享受,部分住宅归 B 公司享受。B 公司享受的住宅按每平方米 800 元价格结算,B公司交纳税金后,余款作为投资利润归 B 公司所有,但若平均售价超过 1000 元时,超过部分双方各享一半。工程竣工后,A 公司还应补贴 B 公司工程管理费用等各种税费及前期所受损失。合同还约定结算和担保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A 公司应付清 B 公司应收的结算款。A公司还将本归其享有的部分店面抵押给 B 公司(后有进行登记,但讼争店面不在抵押范围)。 合同签订后,合作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A 公司仍以自己名义办理用地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等手续,土地使用权也仍在 A 公司名下。对外发包工程,有的以 A 公司单独名义、有的以 B 公司和A 公司共同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B 公司有向其他部分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费用。B 公司还和 A 公司就安置补贴款共同向部分产权主发出通知书。因 A 公司缺乏资金,B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本约由其出资的前期工程费等款项,A 公司还挪用了由 B 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押金款。双方曾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于 2000 年 8 月 28 日调解结案,协议继续履行原合作开发合同。双方还多次因“投资款”或“垫付款”纠纷引发诉讼。 2000 年 4 月 28 日,A 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自然人甲签订《认购合同书》,约定预售本案讼争店面,价款 34.7 万元。签订后,甲交纳定金 5 万元、购房款 5 万元。房屋竣工验收后,A 公司未依约交付店面。甲遂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 A 公司返还定金和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24 年 1 月 16 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2024 年 3 月 5 日,A、B 两公司在代垫款纠纷案执行中达成协议,A 公司同意将讼争房抵债给 B 公司。3 月 8 日,B 公司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甲以 A 公司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