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李广兴律师以案说法之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情介绍2024 年 1 月 17 日,刘某(原告)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开设并经营酷××精彩卡通屋
双方合同第 11 条约定:酷××标志、标识及酷 XX 精彩卡通屋企业 VI 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属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所有,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第 12 条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辽宁省沈阳市××区开店并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并可使用被告的标志标识、企业 VI 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第 13 条约定:原告应在授权经营地,从 2024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止,持续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开店规模为店中店级别点;第 21 条约定:在协议签订时,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加盟费 12800 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内累计进货达到 1 万元时(从第二批进货起结算),被告返还加盟费人民币 500 元给原告,直至加盟费全部返还为止,若原告未达到规定进货量,则不享受加盟费返还政策;第 22 条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协议履约保证金 4000 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满时被告一次性全额返还给原告;第 31 条约定:协议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有权要求原告按规定统一使用被告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
第 33 条约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帮助原告搞好内部管理
第 34 条约定:被告免费向原告提供统一的酷××卡通屋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
第 35 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免费提供开店初期的开业赠品,包括吊旗、海报、特价牌、贵宾卡、购物袋等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加盟费 12800 元及保证金 4000 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陆续累计向北京某儿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