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东小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酬劳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酬劳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酬劳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酬劳者缴纳
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讨论,常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24 年 5 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 10 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酬劳,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 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付讲课费 5 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 月 20 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
5 月 30 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 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 4 万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张老师 10 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 3 000 元,住宿费 5 000 元,伙食费 1 000 元,其他费用开支 1 000 元
张老师 10 天净收入为 30 000 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
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常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
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
在批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假如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
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酬劳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 35 000 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本案例涉及到劳务酬劳合同的设计技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酬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