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田成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作说明。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 1994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11 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在仔细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 2024 年 1 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 2005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二条)这与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常常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三条第一款)。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第八条)。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 种;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