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各国立法所实行的模式也不尽相同
在劳动合同法颁 布之前,我国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要求采纳书面形式
这种模式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限制在书面形 式,是最为严格的
如《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二,一般要求采纳书面形式,但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 的,可以采纳口头形式
这种模式根据合同期限决定合同形式,留有一定的灵活余地,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采纳书面形 式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时,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允许采纳书面形式 和口头形式
这是最为宽松的模式,但是就算是采纳这种模式的地方,也往往将书面形式放在优先的位置
例如,《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 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应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量非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