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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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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28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海伟 郁海伟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应聘进入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念公司”)。同年 5 月 11 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02 年 5 月11 日至 2003 年 5 月 10 日,试用期自 2002 年 4 月 12 日至 2002 年 5 月 10 日。合同约定郁海伟任进念公司总报价师,并约定了郁海伟的月工资、奖金、保密补贴等。2002 年9 月 30 日,进念公司认为郁海伟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且工作态度差,并认定郁海伟伪造同济大学学历及曾在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任工程总监的工作经历,故作出《关于对郁海伟处理决定》:免去被上诉人总报价师职务,并予以立即辞退。同年 10 月 28 日,郁海伟办理了离职人员移交手续。 同年 11 月 11 日,郁海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念公司退还押金、支付奖金、工资等。同年 12 月 5 日,进念公司以郁海伟采纳欺诈方式与进念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郁海伟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 年 1 月 31 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郁海伟 2003 年 1 月 6 日、1 月 22 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也未支持进念公司的反请求。 郁海伟、进念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 2003 年 2 月 9 日、2 月 14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各自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进念公司若认为郁海伟不称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现进念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便解除与郁海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约。据此作出判决:一、进念公司退还郁海伟押金;二、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 2024 年 7 月至 10 月的工资、奖金;三、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四、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五、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上述二、四项钱款的经济补偿金;六、驳回进念公司的诉讼请求;七、仲裁费人民币 600 元,由郁海伟负担 100 元,进念公司负担 500 元。 判决后,进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郁海伟采纳欺诈手段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判定无效,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进念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郁海伟辩称,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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