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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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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 10-210 号。 法定代表人赵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民,男,1969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 8 楼 3 单元 401 号。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8 年 1 月 27 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路 18 号楼 2 门 103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麻各庄村村委会东 300 米。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燕,女,1977 年 9 月 20 日出生,汉族,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牛房村 106 号。 委托代理人徐静静,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人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24)宣民初字第 877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文成、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骊、委托代理人任民、张鹏,被上诉人天诚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静静、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诚公司一审诉称:2024 年 10 月 18 日,天诚公司与华睦公司签订《华睦国际大厦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约定,华睦公司委托天诚公司将华睦大厦 B 座销售,销售面积暂测 21 573.44 平方米,销售总价345 175 040 元,天诚公司根据销售总额的 2.5%猎取代理费;如因华睦公司原因解除合同,需向天诚公司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合同签订后,天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客户积累及签约前的准备工作,签订预约单 163 份,预约销售额241 920 000 元。2024 年 11 月 27 日,华睦公司函告天诚公司暂停销售,但至代理合同有效期满,华睦公司仍未恢复销售工作。华睦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请法院判令华睦公司偿付违约金 50 万元。 天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代理合同、《关于华睦大厦 B 座商业通知函》、《华睦国际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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