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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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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案阅读: 391 发布时间: 2024 - 05 - 11 【要点提示】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故未经批准的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证券类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对受托人因此而获得的非法收入,法院可予以收缴。 【案例索引】 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2024)慈民二初字第 1212 号(2024 年 1 月 11 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 46 号 3250 房间,经营地点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809号。 法定代表人候典名,经理。 被告胡国强(反诉原告),男,1968 年 11 月 26 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捷慈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河东岸。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注册资本 3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沟通。被告经朋友推举阅读了“侯健”所著的投资书籍,并由此知道了原告的联系方式。2024 年 7 月 1 日,原、被告订立《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 3000000 元,原告对被告股票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操作,被告不得私自操作,协议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收取45000 元作为预收的资产管理费,协议到期后,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如被告违反协议条款,则原告将不退还该资产管理费;总资产浮动亏损超过本金 30%时,被告有权提前结束合同,退还资产管理费;对于投资收益,被告分配总收益的 70%,原告提取总收益的 30%,投资收益达到 30%时,原告有权提前进行收---------------------------------------------------------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益结算分配。协议订立后,被告将开立于北京市民生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交与原告管理,并于 2024 年 7 月 4 日汇给原告 45000 元资产管理费。2024 年 8 月 1 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修改了股票账户的密码、自行交易并陆续划走了全部资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已经解除,要求被告支付 30%的投资收益。 原告诉称,2024 年 7 月 1 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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