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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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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葛岚 案 情 2000 年 11 月 11 日,记者张鸿昭因误咽鱼刺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就诊,医生予食道钡餐检查后,初步诊断:“食道损伤?”给予抗感染等治疗。11 月 13 日张鸿昭到该院复诊,医生建议其做食道镜检查,检查见“食道下段近贲门处有一扁细鱼刺样异物,予取出异物滑脱”,拟再次检查时,遭拒绝。医生嘱继续服用消炎药、随诊。11 月 18 日 19:50 张鸿昭由其妻邓燕涛陪同又到该院“五官科”急诊,20:00 时被转至外科就诊,外科给予外用“好得快”1 支。因前几次治疗效果不显著,11 月 23 日张鸿昭再次到该院门诊,医生建议张鸿昭行“纤维喉镜检查,摄 X 线全胸片,食道镜检查”,但食道镜检查遭张鸿昭拒绝,医生遂嘱其住院治疗。11 月 24日张鸿昭入住该院,入院时体格检查尚好。11 月 25 日经医生再三动员,张鸿昭做了纤维喉镜检查,当医生准备将纤维支气管镜伸入其食道检查时,遭张鸿昭拒绝,医生拟向其家属交待病情,亦被拒绝。11 月 26 日晨,张鸿昭在做雾化吸入治疗时突然口吐鲜血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11 月 28 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出具张鸿昭尸检报告,病理诊断为:食道第二狭窄左前壁急性出血性溃疡伴出血和血栓样物形成——符合食道穿孔……。2001 年 6 月 11 日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张鸿昭医疗事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报告分析意见:……食道异物致食道炎,继发穿孔、纵膈炎(主动脉炎)、食道-主动脉瘘,大出血死亡。……医院对首诊钡透报告未引起足够重视,处理不充分,治疗中未禁食,对病情进展潜在的凶险性认识不足;未作出进一步确诊检查,病历书写也欠法律规范。诊疗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鉴定结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张鸿昭死亡后,其妻邓燕涛及其父母张德富、王月珍与第一医院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于 2001 年 9 月 18 日提起诉讼,要求第一医院赔偿医疗费 1349.12 元、鉴定费 1800 元、丧葬费 3000 元、死亡赔偿金 5400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74000 元、交通通讯费 10282.4 元、精神损失费 400000 元,合计 544431.52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 判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开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假如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根据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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