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目 录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9 五、基金备案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1 十、基金的托管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5 十二、基金的投资36 十三、基金的财产4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6 二十、违约责任5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6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61 二十三、其他事项62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3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