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娟、莫某富、何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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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thread-546805-1-1
html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荔民初字第 134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负责人黎某委托代理人何平芬委托代理人诸葛少春被告何某娟被告莫某富被告何某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娟、莫某富、何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燕、李素琼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明香担任记录
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平芬、诸葛少春、被告何某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娟、莫某富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诉称:2024 年 2 月 1 日,被告何某娟作为借款申请人,被告莫某富、何某星作为保证人共同向原告提交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被告何某娟以采购装修建材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 元
2024 年 2 月 7 日 , 原 告 与 三 被 告 经 协 商 , 签 订 了 一 份 合 同 编 号 为450331112026960584《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何某娟发放贷款50000 元,贷款年利率为 15
60%,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2 月),贷款用途为采购装修建材
被告何某娟承诺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即借款前四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每月等额本息归还贷款本息 6621
13 元,被告莫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