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北流市某医院与被告谢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5709-1-1.html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北民初字第 686 原告北流市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 原告北流市某医院与被告谢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光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于 2024 年 4 月 15日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24 年 4 月,被告的弟弟因病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尚欠医疗费 22358.82 元,2024 年 4 月 11 日,被告立写欠条给原告收执,承诺由被告于 2024 年 9 月前付清医疗费。但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医疗费 22358.82 元;2、支付以 22358.82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谢某身份证和《欠条》,证明被告欠 22358.82 元医疗费的事实;3、《律师函》,证明原告于 2024 年 12 月向被告发律师函等多次向被告催交欠费用,被告拒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不履行的事实;4、律师代理费收取通知,证明原告应支付律师费用 2000 元。 被告谢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24 年 4 月,被告的弟弟因病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尚欠医疗费 22358.82 元,2024 年 4月 11 日,被告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