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广西贵港市华峰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谨瓦、陆明龙、陆伟、李小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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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港北民初字第 1330 号原告广西贵港市华峰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春柱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仕东
原告广西贵港市华峰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谨瓦、陆明龙、陆伟、李小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瑞和人民陪审员姜志銮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黄莉珊担任记录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春柱,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仕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7 月 22 日,被告陆明龙委托被告黄谨瓦与原告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一份,约定其二人承包的上思林地(2024 年 5 月造林的速生桉树面积是 1500 亩)流转给原告经营,流转价格为每亩 880 元(含五年地租)
同日,被告陆明龙、陆伟、李小玉委托被告黄谨瓦与原告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一份,约定将其三人承包的上黄村林地( 2024 年 5月造林的速生桉树面积是 1350 亩)流转给原告经营,流转价格为每亩 880 元(含五年地租)
被告陆明龙、陆伟、李小玉在委托书上授权被告黄谨瓦全权代理林地承包流转事宜收取林地流转价款,指定流转价款汇入被告黄谨瓦在农行开设的账户
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陆明龙、陆伟、李小玉指定的被告黄谨瓦在农行贵港港南支行账户汇付了上述林地流转价款共 1708568 元
此后,原告发现被告流转的林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