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订:1、 A 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2、 B 公司(以下简称“ 合作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3、 C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 投资方、合作方和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为“各方”,各自单称为“一方”;投资方、合作方以下合称为“双方”。鉴于:(1) 于本协议签署日,合作方持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参见本协议附件三附录 1;(2) 于本协议签署日,项目公司已签署编号为[*]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获得编号为[*]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项目公司已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并负责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以下简称“目标项目”);项目地块的基本信息参见本协议附件三附录 2。各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目标项目开展合作,进而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1-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要求之外,本协议文本中以粗体字形式体现的词语应具有本协议附件一所给予之含义。1-2释义 1-2-1 为本协议之所有目的,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a)本协议中词语“不低于”、“不高于”、“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数;“过”和“超过”不包括本数; (b) 本协议中词语“包括”应视为跟随“但不限于”,无论事实上是否跟随该等词语或具有相似含义的词语,以及(c)所有本协议引用条款、序言、附表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序言、附件和附表;各附件、附表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提及本协议时均含指各附件和附表。1-2-2 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为识别和索引之目的,不应用于解释或阐释本协议。1-2-3 无论本协议有何其他规定,本协议中提及的中国适用法律均包括之后对该等适用法律不时的修改、变更、增补或重订之文本。1-2-4 在本协议中提及的文件和资料系指任何形式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以纸张、电子媒体、光碟介质、磁碟介质和胶片为载体的文件和资料。1-2-5 在本协议中提及的政府部门包括依法承继这些部门职能的政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