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讨论 第一节 概述 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
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
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
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
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别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
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
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
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加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