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作经营酒店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24 年 1 月 18 日)【提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提供场地,申请人出资并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场地进行设计装修,经营酒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依合作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提供合格的合作条件,包括被申请人未按约提供足够的空调系统,其提供的经营场地长期漏水失修等,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故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如约提供了场地和相关设备等合作条件,酒店场地的修缮义务不在被申请人,故对申请人提出的酒店房间漏水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责任,并且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已将被申请人提供的场地和设备投入了使用,按 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应视为被申请人完全提供了合作条件。因而申请人要求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仲裁庭不予支持。同时,仲裁庭认定合作公司场地严重漏水的状况已经超出了房屋正常维护和维修的范畴,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适当分担因酒店漏水而给申请人造成的部分损失。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期较长,且申请人从未停止过向被申请人提出损失赔偿及纠正违约行为的请求,故仲裁庭不接受被申请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关键词】 合同的善意解释 公平原则的适用 时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华南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先后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酒店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股东承包合同》(下称承包合同)和《××酒店有限公司股东承包补充协议》(下称承包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向华南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合作经营××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 或酒店)的争议仲裁案。 本案适用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2024 年 10 月 8 日,华南分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明文件,连同《仲裁规则》、仲裁费 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各一式一份,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