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述题1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即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势于法定的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是依法定
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律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合意进行干预
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
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
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了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
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
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
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