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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平与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合同纠纷案---中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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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虎门支行与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汇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支行汇票解付侵权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民二提字第 1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虎门支行。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 181 号。 负责人:林顺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程钢,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汇明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邢山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胜利南街 41 号。 负责人:苌志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占州,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林卫,该行营业室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虎门支行(以下简称虎门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汇明公司(以下简称汇明公司)汇票解付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经终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01 年 10 月 15 日,本院以(2001)民二监字第 45 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办事处(以下简称桥东办事处,桥东支行的前身)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了汇款人汇明公司,已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办理了手续,与汇票被错付没有关系,且汇明公司向桥东办事处要求退款,却不能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故其要求没有道理,不予支持。虎门支行作为兑付行,本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仔细审查取款人身份证件或当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足以证实其身份的证明,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却不加审查,违反结算办法的规定,在收款人邢森林未作背书转让的情况下,仅凭伪造的邢森林签名,将款转给他人,致使汇明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是有过错的。虎门支行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汇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一、虎门支行赔偿汇明公司货款 140 万元及该款自 1993 年 3 月 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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