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西藏蕃王工贸有限公司兼职岗位试用期劳动合同甲方:西藏蕃王工贸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1、公司对新录用人员原则上确定 3 个月的试用期,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止
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根据对方的表现及自我适应情况自主选择是否继续合作的权利
如有突出工作表现可提前转正,但最短不得低于 2 个月;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工作关系或视其表现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 1 个月,视员工最终表现予以正式录用或不予录用
第二条:工作内容:1、甲方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后,同意招乙方为本单位试用期兼职员工,工作职位暂定为 总经理助理 ,乙方同意承担甲方人事部安排或变更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并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及制度(除考勤制度外)
2、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甲方变更
第三条:劳动酬劳1、根据乙方试用期所任职务和工作岗位性质,试用期内乙方月兼职综合薪资为 2500 元,(以完成任务为考核基础,其中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等)
试用期满后如甲方同意继续留用,则根据公司所制订的薪资管理办法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并签订不少于 1 年的正式的《劳动合同》
2、甲方必须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十五日(遇假顺延)为发薪日
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工资需在完全办理离岗交接手续且无遗留隐患后 30 日内支付
3、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拖欠乙方的工资
甲方因特别原因需延迟发放工资,应与乙方协商同意后适当延迟发放时间,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4、试用期未满七天而乙方又无合理的理由提出中断试用或因乙方工作能力不够被甲方终止试用的,则视同乙方放弃工资,由甲方补贴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