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咨询服务协议本《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杭州市下城区(即本协议签署地)签署。甲方: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 429 号天和大厦 12-17 层及 4 层(401-403)法定代表人:肖风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甲方拟设立“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XX号”(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将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等;乙方具有证券投资咨询的业务资格、且为专业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约定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咨询服务内容1、 本信托计划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将运用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等。本信托计划为伞形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包含若干期信托单位(按信托单位的发行顺序,依次被称为第 1 期、第 2 期……第 i 期,其中 i=1、2、3……),第 i期信托单元委托人包含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相应地第 i 期信托单元分为第 i 期优先级信托单位和第 i 期次级信托单位。2、 乙方利用其专业知识,为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发行规模、投资咨询、发行安排等建议。作为乙方提供咨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服务的成果,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行业讨论报告、协助完成并提交发行成果确认文件等。同时,为方便乙方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就信托计划的产品结构、产品风险、产品投资者资格等对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尽责培训,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妥善保存甲方提供的培训材料和历次培训记录。3、 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仅作为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参考及建议,并不代表乙方向上述主体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收益保证,也并不表示乙方就此代替甲方或其客户作出的任何决策,乙方对于甲方及其客户的决策及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4、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报告、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仅供甲方用于信托计划之目的,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该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申请或推举投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或贷款、为己方或他方利益向第三方提供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