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保密协议甲方:通讯方式:办公地址:乙方:通讯方式:办公地址:因业务合作之需,乙方已经(或将要)了解或接触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保守甲方秘密等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以兹共守。第一条商业秘密的范围1、本协议中所称商业秘密是指甲方(含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等,下同)所有的尚不为公众所知悉,使甲方相对于他人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或经甲方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1)公司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及科研成果;(2)产品开发及现场试验,产品销售、服务情报;(3)专有技术、设计、程序;(4)客户名单,客户情报;(5)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办公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企业涉密文件;(6) 公司业务或市场拓展计划,营销策略;(7)网络进展、技术应用策略及方案;(8)规划编制文本、模板、结论、数据及其基础资料;(9)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10) 财务情报;(11) 人事情报;(12) 与任何第三方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及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第三方约定的保密协议或合作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中提到的保密信息或情报)和涉及争议情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3) 任何包含前述类型, 并通过与公司之前的协议所约定的信息、数据或记录应得到保密;(14) 所有前述信息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尽管有上述规定, 甲方可以独自做出推断并以书面形式将某些属于保密信息范畴的信息排除在保密信息之外。为本条之目的, 不能仅因为保密信息已被对其拥有商业利益的少数人知悉, 或包含在向公众的一般性披露中, 即认定其已为公众普遍知悉, 并且, 不能仅因为保密信息的各个组成部分已为公众普遍知悉, 即认定两个或以上的保密信息的组合已为公众普遍知悉。第二条保密义务及保密期限1、乙方保证严格保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商业秘密,以及在工作洽谈中接触到的甲方需对之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除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得到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与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甲方职工或甲方的客户(含欲争取的潜在客户)进行保密沟通外:(1)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包括负有保护涉密信息安全、防止被窃密的责任;(2)不得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