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遇到合同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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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商品房销售广告构成合同内容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商实行各种形式对其所销售的楼盘的质量、环境、设施进行宣传,是商品房销售的一种基本策略策略,而买受人也常常通过开发商制作的各类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或其制作的楼盘整体规划模型对商品房进行了解,从而选择其认为在使用功能、价格、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各方面均符合自身需求的楼盘,作出购房决定
目前,大约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品房买卖是通过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进行促销的
但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广告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管理,出卖人为猎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纠纷产生
而该纠纷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法律性质的认定上
由于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对广告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上并不统一
针对这样的情况,2024 年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规定使商品房销售广告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有了明确的依据, 根据《解释》以上的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视为要约,即使未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2)该内容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