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作为甲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固定收益业务合作[1001]号协议2024 年 月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甲方: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注册地址:杭州中山北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张晨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鉴于: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有权从事储蓄、贷款、金融同业、资金和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并可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开立相关的债券帐户。2.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央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具有丰富的债券承销、投资、交易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3.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为甲方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4.为促进双方沟通,增强各自固定收益投资能力,双方拟在本协议期内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沟通、培训、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外聘培训师资、专题研讨、与主管机关的专项沟通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经充分协商,就双方的业务合作达成如下一致: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合作范围、期限1.甲方合计将[伍]亿元初始资金,自[20 ]年[ ]月[ ]日起,以 3 年为期限,专门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2.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在前款的期限内,为甲方的上述资金(以下称“约定资产”)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3.在本协议下,甲方就约定资产获得收益、承担风险,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酬劳。4.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双方的业务沟通和培训支出。第二条 乙方的职责乙方以约定资产稳健增值为目的,向甲方提供约定资产投资事项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定期的固定收益市场讨论报告。根据乙方意见或监管、市场环境变化,甲方向乙方提出沟通、培训建议,获乙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举办相关的沟通、培训和研讨。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获得乙方的财务顾问服务。2.甲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约定资产为其自有资金,并应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约定资产投资,自行作出投资决策、下达交易指令,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甲方有义务支付乙方财务顾问费用。4.甲方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符合对其适用的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