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孙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4)鲁商初字第 36 号裁判日期: 2024.05.13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相关裁判文书: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孙雷合同执行裁定书【(2024)济中法执字第 840-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鲁商初字第 36 号 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2 号楼 18层。 法定代表人:尹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泽锋,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汝志,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雷。 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租赁公司)与被告孙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泰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泽锋、黎汝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泰租赁公司诉称:2024 年 4 月 1 日,孙雷授权尹江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与国泰租赁公司签订国租(10)回字第 10030002 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孙雷以回租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涉案四套商品房,租金总额为 5080 万元,租期 36 个月,自 2024 年 4 月 7 日起至2024 年 4 月 7 日止,并约定如孙雷连续逾期两期租金或累计逾期四期租金,国泰租赁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同日,孙雷授权尹江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与国泰租赁公司签订国租(10)买卖字第 10030002 号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国泰租赁公司取得涉案四套房屋的房产登记(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海字第××号、××京房权证海字第××号、××京房权证海字第××号、××京房权证海字第××号)。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国泰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孙雷却未依约支付租金,国泰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国泰租赁公司与孙雷签订的国租(10)回字第 10030002 号融资租赁合同;2、孙雷向国泰租赁公司返还涉案租赁房屋四套(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海字第××号、××京房权证海字第××号、××京房权证海字第××号、××京房权证海字第××号);3、孙雷向国泰租赁公司赔偿到期租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经济损失(暂计止 2024 年 11 月 5 日为 64380304.89 元);4、孙雷赔偿国泰租赁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5、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