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数量短缺”典型案例评析 案情:2024 年 1 月,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运动衫的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作为卖方向墨西哥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运动衫,数量 50000 件,合同采纳的贸易术语为 FOB 上海
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当在当年的 3 月 15 日前交付给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以便运输
2024 年 3 月 9 日,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将生产好的 50000 件运动衫分别装在 1000 个纸箱中,交付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惠兴”轮进行运输
“惠兴”轮的船长在对这批货物进行了初步的检查以后,向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也就是说承运人并没有对这批货物从表面上看是否异常进行批注
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收到清洁提单后到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是当这批运动衫运抵墨西哥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立即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查
结果发现这批货物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 50000 件
在这 1000个纸箱中有大约 100 余个纸箱出现了运动衫数量短少的情况,短少的数量从几件到几十件不等
墨西哥某外贸公司随后又立即请一家商品检验机构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验
这家商品检验机构也随即出具了有关这批货物数量短少的证明
鉴于此时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已经从银行议付了货款,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中国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
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以后,立即进行了答辩
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认为:首先,这批货物的承运人向该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说明这批货物在交付承运人的时候是完好的,不存在破损或数量短少的情况,因此不能证明这批运动衫数量短缺的责任在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一方;第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贸易术语是 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