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场院出租合同场院出租合同出租方(简称甲方):承租方(简称乙方 ): 以下简称甲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场院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一、 出租场院地址:应山路北,西转盘西,大院一处。二、 租金为年租金肆万元整,一次性交清合同生效。三、 出租时间为壹年从 2024 年 10 月 日,至 2024 年 10 月 日止。四、 出租用途:停车场五、 乙方不准在院内建永久性建筑,只能临建 1-3 间活动房 ,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撤走院内全部临时建筑物。六、 出租场地内所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七、 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八、 如因政府规划和甲方随时进行建设开发,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退给乙方剩余租赁时间的部分租金,乙方应无条件的退出,不得提出任何要求,限期 10 日内交还甲方场院并撤走所有建筑和设备。九、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发生安全与经济纠纷及偷漏税费等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权负责。十、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需提前 30 天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租赁。十一、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如有争议经当地人民法院裁决。甲方:年 月 乙方 :日篇二:场院租赁协议书场院租赁协议书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一、 甲方在 110 国道 676 公里处路北有场院一处,坐落于新光六村,占地 10 余亩。有水源、有门房一间,院墙大门齐全,北边有正房 13 间,全部提供给承租者使用。三、 年租金逐年据情商定,租期定为 10 年,第二年租金 5 万元,须一次性交清,并以收款收据为凭。四、 乙方生产所需增添厂房,固定设备等,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建设。五、 乙方在场院内要建厂房一座,加工设备六套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石材加工使用,甲方协助建成。六、 租用期内,如遇国家、政府统一规划、拆迁、导致协议难以履行时,乙方所有的建设、设施的实际赔付归乙方所有。七、 在租用期内,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八、 该协议为基础协议正本,以后逐年续交租金时续签补充条款即可。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联系电话:乙方(签字盖章):联系电话:年 月 日篇三: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甲方:兴仁红砖制厂乙方:杜洪义甲方自愿把兴仁砖厂现在属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