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培训协议甲方(单位):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为提高员工业务能力、促进员工自身进展,公司鼓舞并支持员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及外出参观受训。为确保公司的稳定性和可持续进展性,根据有关规定,就甲方送乙方参加培训,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培训目的:甲方根据公司进展需要,支持乙方参加培训或参观受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或外出参观目的,并按时返回甲方工作,甲方与乙方立此协议。第二条培训或参观项目科目和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做好 培训前准备工作。 第三条培训或参观期间的待遇:甲方给予乙方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计算。乙方受训期间的薪水支付方式及规章制度,同正常工作期间。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培训科目及参观目的展开工作。如需变更,应事先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方可实施,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五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或参观地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机构或参观地处分的,甲方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乙方受训期间不得请假。如遇特别重大事故必须请假时,乙方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以旷工论处。第六条培训期间,乙方接受公司的日常工作监督。如发生公务差旅费,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培训或参观费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相关费用待培训结束后一并核算后双方确认。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培训或参观,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乙方在培训中获得的培训证书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第九条每次培训费用在培训结束一周内由财务部核算,经双方确认后签字。第十条培训结束,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甲方指定岗位报到。 第十一条 自培训期结束乙方返回甲方工作后,乙方为甲方服务期不少于 五 年。如服务期满前,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则根据乙方已服务的年限按比例抵消,就剩余尚未服务的年限向甲方支付补偿金。第十二条 乙方在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非正常、合理原因,未经公司批准而辞职或非正常原因被公司辞退除名的,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第十三条 补偿金=培训费用×(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约定服务年限。未服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第十四条 对于培训或参观涉及到的内容,乙方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如乙方未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证书,需负担 50%的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