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务部、财政部令 2 0 14 年第 2 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 2024 年第 2 号 ﻫ【发布日期】2024—0 7—1 8ﻫ【实施日期】2 0 1 4—0 8-17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ﻫﻫ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ﻫﻫ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ﻫﻫ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数量和外派劳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择优指定一家或多家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作为备用金缴存银行. 第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到指定银行办理备用金缴存和取款手续。ﻫﻫ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ﻫ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ﻫﻫ 第七条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 30 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ﻫﻫ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与指定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ﻫﻫ 第九条 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ﻫﻫ 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附件 2),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存续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务主管部门保存。ﻫﻫ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