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单店加盟协议甲方:福建省大可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共同进展之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大可堂”红木家具品牌加盟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以咨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当事人资格(一) 甲方为一家在中国福建注册的有限公司,为“大可堂”商标之红木家具系列产品的中国总代理,有权使用“大可堂”商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销售“大可堂”红木家具系列产品。(二) 乙方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2.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3.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个人品质。第二条定义(一) “协议” ,指本协议及本协议之所有附件,以及本协议各方不时以书面形式并正式签署的对协议内容加以修订、变更之文件。(二) “大可堂” ,除注明作为商标含义或注明作为含义使用外,包括但不限于红木家具系列产品。(三) “店铺” ,指经甲方确认乙方用于销售本协议项下“大可堂”红木家具系列产品的自营店、加盟店。(四) “商标” ,指“大可堂”商标和服务标志及其他表明甲方对“大可堂”红木家具品牌进行经营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第三条加盟商条件、加盟店的确立和加盟期限(一) 加盟区域和方式: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省/直辖市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___店_________平方米,为“大可堂”红木家具品牌系列的加盟商。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必须以零售方式销售,不得以其他方式销售。只有甲方签发的《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店铺才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优惠政策。2.乙方仅限于在甲方授权经营范围内销售,不得超过经营权限进行业务活动。如乙方想在非授权区域进展业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经得甲方同意并签发《委托书》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进行相应索赔。3.乙方在店铺中所有的“大可堂”红木家具品牌系列产品必须由甲方提供,店铺中货品销售价由甲方同意制定,乙方不得私自更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 加盟店的确立:1.乙方选定的店铺,面积不得少于 500 平方米并经甲方考察确认,签发《授权书》后,方可进行洽谈操作。2.乙方洽谈确定后的店铺,必须同甲方签订《加盟协议》后,方可进行后续的操作流程。3.加盟期限甲方授权乙方的加盟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