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024 年春大同小学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安全教育一体化网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损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本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学生监护人安全管理职责 l、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除法律有规定时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外,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2、学生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损害,一般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如证实学校有过错,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4、监护人应如实向学校告知学生的特异体质(如特定疾病、先天性疾病或过敏史等),学习期间学生的身体、行为、情绪等方面有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学校,监护人未告知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监护人应常常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要求学生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作息制度,防止学生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护,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1、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若因此造成学生损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教职员工的责任。教职员工履行职责时必须进行恰当的批判教育,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2、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损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服从管理,造成意外损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3、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损害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4、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仔细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学生损害事故的,由学校负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教职员工的责任。 5、已投保的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损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6、符合下列条件的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