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情介绍] 张某(男)和韩某(女)系夫妻,二人关系一直很融洽
张某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一直不好,韩某在各方面能力都不比自己逊色,便与韩某协商将其所有的在 XX 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的 20%股权全部转让给韩某,于是二人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打算在 2024年 5 月底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2024 年 4 月份,XX 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后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定,他们也不同意张某任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
而韩某则表示其拥有 XX 公司 20%的股权,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24 年 5 月 25 日,XX 公司其他股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某与韩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情分析] 本案中,XX 公司要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韩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张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韩某有权取得张某所有的在 XX 公司 20%的股权,因此也有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转让其所有的 XX 公司的 20%的股权须严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 XX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且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又未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故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韩某无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