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基业长青有限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别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进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进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 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进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 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提高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企业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纳到女职工组织中来。第六条 企业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第七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别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九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应给予休假 1 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卫生费,人均每月 4元。第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生育者,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