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天津市【 】签署:天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 “有限合伙企业”),一家根据《合伙企业法》在天津市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 XX。天津【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企业”),一家根据《公司法》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鉴于:1、管理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管理企业已于 2024 年【 】月【 】日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各有限合伙人签订了《天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2、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企业,由管理企业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可与管理企业订立管理协议,厘定投资管理及酬劳等事宜。3、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管理协议。第一条 定义一.一定义一.一.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有限合伙企业 ,指天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2)管理企业 ,指天津【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有限合伙协议 ,指管理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于 2024年【 】月【 】日签订的《天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有限合伙协议》。(4)管理协议 、本协议,指有限合伙企业和管理企业签订的本《管理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5)管理团队 ,指管理企业指定的具体实施天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投资业务的管理人员。(6)合伙人 ,指天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的普通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人。(7)普通合伙人 ,指天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的普通合伙人,即管理企业。(8)有限合伙人 ,指天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的有限合伙人。一.二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二.一管理权限 二.一.1管理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