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1
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
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
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 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3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 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