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客商在红安投资兴业,促进红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红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客商,系指来自县内外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1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商贸和文化旅游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投资产业导向第四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第三章税 收第五条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工业项目
根据国家对 “老、少、边、穷 ”地区以及 “中部崛起 ”等相关政策,新办企业所应该享受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新办工业企业,从依法纳税之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
第七条 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或贸易型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计计算
具体奖励比例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土地和房产第八条所有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 年内2的使用权
土地地价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红安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对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投资5000 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税收预期贡献,县政府给予投资奖励
对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预期税收过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以项目议政策 ”,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