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 身份证号:住址:转让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 身份证号:住址:受让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 身份证号:住址:鉴于: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12 年 5 月 30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拥有目标公司 70%的股权;※※※※拥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实缴付了全部认缴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2. 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目标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股权和资产全部出/ 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①目标公司经营所用土地之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有效合同之约定在目标公司名下,甲方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乙方。②甲方同意与乙方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同意在本协议股权及资产实际转让交接后无偿作为显明股东代表实际股东乙方持有股权,并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无偿配合乙方履行相关义务,且同意与乙方指定的代表签署《授权行使股东权利义务协议》,同意把其作为显名股东享有的权利义务全权授权给乙方指定的代表行使。③目标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继续受聘担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直至乙方提出更换,并在此期间自愿遵守《※※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行为规范》。④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委派经营管理、财务、法律等工作人员进驻目标公司,甲方现有人员与乙方人员共同负责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印鉴管理等工作,甲方人员并积极配合乙方人员对目标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尽职摸底调查,且在乙方人员进驻10内未发现目标公司实际情况与本协议附件一《目标公司权利、资产及相关材料清单》中列明的内容及其他相关约定不符。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确定,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