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招聘,由财政核拨的专门从事我市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一)政治素质
能自觉遵守有关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热情、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做好服务工作;(二)身体素质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慢性病,能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
(三)思想素质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敬老事业,对五保老人有深厚的感情,有全心全意为五保老人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以院为家(四)文化素质
敬老院常务副院长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五)业务素质
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六)年龄要求
身体健康,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七)户籍要求
具有所在乡镇农村户口
每所敬老院新聘的常务副院长或工作人员中原则上要有一名女性,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同时应聘到同一所敬老院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1
院长职责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五保供养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二)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完成计划的措施,不断开拓前进
(四)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