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为公司管理的建设和改善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等信息,促进内部流程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得到遵守和执行,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地区分公司(分院)、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投资项目等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运营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第四条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1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总经办设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内容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抽调财务人员、人事专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审计
各分院、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或非专职审计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非专职审计人员应是熟悉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