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一、总则: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装修活动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护业主、住户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业主公约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装修人、装修单位和物业管理处各执一份,《项目装修注意事项》作为本协议书的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效力。二、责任范围 1、业主选择的装修单位必须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如业主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 2、业主在房屋装修前,必须同其委托的装修单位向物业管理处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装修图纸、交验装修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审查并取得《装修申请登记证》、施工人员办理《人员临时出入卡》方可开始施工,且施工前须将装修事宜告知邻里。施工时须将《装修申报登记证》在户门外张贴,将本协议书张贴在装修户门内。方便物业管理处装修管理人员巡查记录,装修完工后业主须带此表办理装修检查手续。3、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应佩带《人员临时出入卡》,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施工。4、装修前业主和装修单位各交纳装修押金 1000 元(别墅 2000 元/户),施工人员《人员临时出入卡》工本费按 5 元/张的标准收取。5、装修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应与业主签字确认的《装修申报表》相符,住宅装修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9:00。不得延长时间,否则物业管理处有权实行措施责令停工;节假日的装修按物业管理处统一规定执行。6、装修完毕,业主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检查申请,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可在装修检查合格 3 个工作日后退还装修保证金。 三、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1、所有装修活动必须遵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所规定之条款,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并严格根据业主申请的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主体或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成卫生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2、装修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