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令第 49 号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工,由招工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与农民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但矿山井下用农民轮换工的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续订后的劳动合同应同时报农民工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企业与农民工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应在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其本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 (一)不满 5 年的为 3 个月; (二)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为 4 个月; (三)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为 5 个月; (四)1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停工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根据其工作年限,发给相当于本人 3 至 6 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一)不满 5 年的为 3 个月; (二)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为 4 个月; (三)满 10 年的不满 15 年的为 5 个月; (四)1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农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与企业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一)年龄为 45 岁的,为 5 万元; (二)45 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 元; (三)45 岁以上的,每大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1000 元。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二)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一)年龄为 45 岁的,为 3 万元; (二)45 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 500元; (三)45 岁以上的,每大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 200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三)之规定的,企业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