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厂租赁经营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 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 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 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 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 行业的点和进展规划。 第六条 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进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 厂租赁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厂共有财产 元,其中:固定资产 元,流动资金 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 租金定为 元,分 年缴纳。 其中: 年度 元; 年度 元; 年度 元; 第十条 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 出租人为了 厂进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 %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 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 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承租人是 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承租人对 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 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机构设置权; 2.人事任免权;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 4.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十九条 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