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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 例 一背景: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合同约定工期为 12 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 1500 万元
2006 年 2 月 1 日开工,工程进行才 3 个月,建立工程师于 2006 年 5 月 2 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 年 5 月 21 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
2006 年 5 月 31 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
”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 609 万元,该承包商于 2006 年 6 月 25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合同的效力方面 (1)推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 )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
主体资格合格 B
内容合法 C
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
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2
合同的履行方面 推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 )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合同违约方面 (1)推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
继续履约 D
没收抵押物 E
变卖留置物4
合同解除方面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B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