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巧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03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依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子轩
委托代理人曹国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巧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旺盛、彭嫒,均为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巧新、胡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 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叶巧新、胡明与颐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叶巧新、胡明向颐明公司购买海珠区南洲北路、石牌海角南、西滘村西北侧地段合生颐景华苑第 A5 幢 19 层 1905 房,总金额 883991 元;颐明公司应当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叶巧新、胡明使用;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的条件:取得质监站《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颐明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550 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叶巧新、胡明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叶巧新、胡明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叶巧新、胡明;在此场合,叶巧新、胡明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叶巧新、胡明提供的证件资料;颐明公司应如实告知叶巧新、胡明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叶巧新、胡明提供的证件资料;颐明公司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叶巧新、胡明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叶巧新、胡明不承担责任;颐明公司违反上述办理产权登记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满一年颐明公司按已付购房款的 1%向叶巧新、胡明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 6 条约定,双方因违反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