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庆元县数码相机、复印机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供货单位: 采购单位: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照省、市同期数码相机、复印机等协议采购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和“丽水市同期数码相机、复印机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的承诺和要求,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会计核算中心支付( )
请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所购物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清单附后 ) 三、保修期:产品的保修期为( )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 )月;故障响应时间为: ( )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 )小时内;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 )小时内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货商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 交需方指定收货人
(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验收标准:1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第三、五、八、十二、十三条;2
装箱单; 3
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 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 年 月 日前
六、货款结算: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 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供货商货款
(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七、违约责任:1
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供方逾期 30 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