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合同所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建设方不构成违约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所有工程款项,承包方在建设工程完工后,一直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付齐承包方所有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因此,建设方未付齐全部工程款项的不构成违约
2009 年 5 月 15 日,第三人皮龙方代表被告水星商务公司与原告神舟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
合同约定,神舟建材公司包工包料为水星商务公司室内安装装修轻质隔墙板
该安装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于 2010 年 2 月 1 日结算,并经李孝志等股东审核签字,水星商务公司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 326 417 元,该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水星商务公司便投入使用,神舟建材公司至今未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
诉讼中,经水星商务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对神舟建材公司轻质隔墙板的制作、安装质量进行了质量鉴定,其结论是:一、轻质隔断条板制作质量合格;二、该房屋在较大空间的房间内采纳轻质砼隔断墙体材料,加重原楼板上的永久性荷载,因楼面结构变形,导致轻质墙体,尤其是条板拼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