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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日期应区别总承包合同独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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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日期应区别总承包合同独立计算(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人施工的,分包人完成该分包部分工程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为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日,及该部分工程款付款之日,而并非依照建设工程合同总包工程的竣工日期起算分包合同的工程款给付日期,应当分开计算。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22652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657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2009 年 3 月 5 日,b(乙方)与 a(甲方)签订《建筑门窗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揽施工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川南奉公路人民路口康达小区北块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双方在合同中对门窗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作了约定,总价为 851,245 元(人民币,下同),并约定按实际数量结算为准。合同还约定,门窗框安装完毕支付总价的 10%,窗安装完毕支付总价的 20%,验收合格付至总价的 50%,余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四个月内支付 25%,余款在半年内支付至总价的 95%,留 5%保修金一年内付清。之后 b 按约进行了施工。 2010 年 7 月 28 日 b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a 支付门窗加工款577,206.79 元。 原审审理中,b 称其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完成施工并经验收,a则称 b 系 2024 年 11 月底施工完毕并交付,但当时未经过验收,系争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 2010 年 4 月 28 日。原审审理中 b 提交了 a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方经办人员分别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签署的《康达三期铝合金门窗面积汇总表》及 2009 年 11 月 19 日签署的《康达三期 1 门卫室铝合金门窗面积表(增加)》、《康达三期铝合金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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