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编 号: 001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双方协议书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青海刚坚房地产公司 (开户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施工项目名称: 乙方:(施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 据 《 关 于 建 立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 规 定 , (以下简称“甲方”): 青海刚坚房地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兴海县施工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第一条 乙方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乙方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条 乙两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农民工工资用于其他开支。 第三条 甲方将严格监督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及时告知,并按《青海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资发放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按月及时向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第五条 经查实乙方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甲方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乙方从乙方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甲方可撤消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通知、报告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专用存款帐户挪为他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乙方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甲方应继续保留专用存款帐户及其帐户余额半年。建筑工程完工半年后,乙方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说明和承诺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可凭此结清专用存款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存款帐户销户处理,本协议关系终止。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终止与甲方工程建设单位的...